来源:本站点击数 : 13136时间 : 2017/11/27
关于发放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补贴的实施办法
为调动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对学院在下列岗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正式在册教职员工分等级发放适当补贴。
一、补贴等级
㈠一级:解剖实验室
㈡二级:化学实验室、微生物免疫实验室、动(植)物标本实验室
㈢三级:药学实验室、药剂实验室、病理实验室、检验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生理实验室
㈣四级:中药实验室、栽培实验室、养殖实验室、水处理实验室、仪器室实验室、基护实验室、内、外、儿、妇科实验室、实验中心仓库、医务科、档案室(综合、人事、财务和学生档案室)
㈤五级:测量实验室、机房(实验中心、电子阅览室)、语音室
二、补贴标准(单位:元/月)
等级 | 专职工作人员 | 带教教师 |
一级 | 130 | 105 |
二级 | 110 | 88 |
三级 | 70 | 56 |
四级 | 50 | 40 |
五级 | 30 | 24 |
三、补贴发放
㈠按实际工作月份计,每年不超过10个月,暂不按实际教学工作量核发。学期末各部门将享受补贴的人员造表送人事部门审核后发放,其中教学岗位补贴先由教务处初审。
㈡进入实验室指导实验实习的带教教师按各相关岗位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的80%计发。
㈢同时在两个以上岗位可享受补贴者,按就高标准计发。
㈣本办法仅适用正式在册教职员工,临时性用工及外聘教师暂不考虑。
㈤本办法从2009年度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