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点击数 : 9458时间 : 2015/1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和教育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教学工作场所。都要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接受实验实训中心监督。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之与教学、科研及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改善实验条件;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创造条件,探索开展有偿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搞好实验仪器设备硬件和教学用各类软件资料建设,培训好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 实验教学应不断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要积极创造条件多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第八条 要努力挖掘实验潜力,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开展服务社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工作,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及维修等工作。保持在用仪器处于完好状态,按规定定期校验,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建立和健全实验室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对老师及学生进行爱护实验室财产的教育。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各教学院(部)要制订实验室中、长期发展目标,要符合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注意房屋、设备、队伍、管理、运行等功能的配套,使目标具有科学性、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造实验室应由教研室、教学院(部)提出论证报告,报实验实训中心,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实验室的建设、改造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实验室具体管理事务由各分管教学院(部)负责。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各项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 有足够的配套仪器设备及经费保证;
4、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调整与撤消,先由教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实验实训中心,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再报学校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改造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大型设施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实验室的改造纳入学院实验教学发展计划;设备的运行、维修及实验消耗性材纳入学院实验教学维持计划;实验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学院每年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外,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根据学院基金条例将收入的一部分纳入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在学校主管教学的院长领导下,代表学校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下设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具体事务。各教学院(部)由主管教学的院长具体负责实验室工作。实验实训中心要做好下列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实际拟定、修订各实验室工作管理制度。
2、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全院实验室检查考核等工作。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把握实验室投资方向,拟定并审查年度实验仪器设备计划,统筹年度实验性消耗物资及实验小型维修的安排。
4、负责督促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帐(卡)管理和统计报表管理,定期组织清理整顿;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调配工作;采取措施保障仪器的完好率、提高利用率;及时协调和解决实验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协调相关部门作好实验室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体制。即:学校、教学院(部)管理二级管理。各教学院(部)根据教学发展的需要,加强人员、经费的管理,充分利用实验用房及设备,对学生进行系统的、规范化的实验技能训练,探索多功能和开放型实验室新机制。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员实行坐班制,各教学院(部)要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各教学院(部)要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实训中心要按照实验室基本要求、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对各教学院(部)实验室管理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杜绝漏电、火灾、溢水、盗窃等事故发生。要对师生员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规定,不得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养殖管理条例》,以及我省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与此条例相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